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标准)
1. 设备类 |
1.1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
1.2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
1.3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
1.4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
1.5 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
1.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1.7 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
1.8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
1.9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
1.10 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
2. 管理类 |
2.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2.2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
2.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
2.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
2.5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2.6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
2.7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
创建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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