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叉车安全新规企业自主排查内容与标准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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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实施后,聊城市特检院按照新规程检验发现,部分叉车存在不合格项目,既影响了叉车继续使用,又存在安全隐患,反映了叉车使用单位学习宣传落实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现将聊城市特检院梳理的常见检验不合格项目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迅速开展新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工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问题整改,保障定检率和检验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序号 隐患问题描述 规程要求
1 手刹无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 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
2 缺少安全标志 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3 缺少发动机罩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 由于意外的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4 缺少安全带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叉车(单侧)应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安全带)
5 内燃叉车在档位接合情况下,发动机应不能启动 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的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6 喇叭不响、倒车蜂鸣器不响 乘驾式叉车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音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7 其他不符合新规程要求的事项  
注:信息源自《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叉车使用单位严格落实新规程要求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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