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实施日期: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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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和范围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人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游乐场所,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人游乐场、主题乐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1.2.2  机动工业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1-1:参照相关标准,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

 

1.2.3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指具有4个以上车轮、非轨道无架线、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且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1-2:本规程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

 

设计

 

2.1 基本要求

 

2.1.1 一般要求

 

(1) 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使用场所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爆炸性环境等)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场车的技术状况应当能保证司机的正常工作条件;

 

(3) 场车的铭牌、安全标志及其说明应当设置在车辆的显著位置;

 

(4) 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车牌的安装要求;

 

(5) 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该位置应当便于灭火器的取用;

 

(6) 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能够由司机直接操纵;

 

(7) 观光车辆应当采用非封闭的车身结构。

 

2. 1.2  观光 车辆技术参数的特殊要求

 

观光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观光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下同)不大于23

 

(2) 观光列车的额定载客人数(含司机和安全员)不大于72,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不大于2,车厢总节数不大于3,每节车厢座位数不大于35

 

(3) 观光车辆的轮距不小于1.15m

 

(4) 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大于4

 

(5) 观光车辆无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2.2 设计文件

 

2.2.1 通用要求

 

(1) 设计文件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2) 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应当一致。

 

2.3  要受力结构件

 

2.3.1 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强度试验和偏载试验中,不发生永久变形或者损坏,门架之间、货叉架与广]架之间活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及异常响声;

 

(2) 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5182《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 方法》

 

2.3.2 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结构,应当选用金属材料,其强度和刚度应当满足结构强度试验的要求。

 

2.4 主要零部件

 

2.4.1 一般要求

 

(1) 电动场车行走电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 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要求。

 

2.4.2 叉车

2.5 系统与装置

 

2.5.1 动力系统

 

2.5.1.1 一般要求

 

(1) 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车,应当设置蓄电池固定装置。对标称直流电压超过120V的蓄电池,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蓄电池箱未经允许时不能被打开;

 

(2) 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车,金属盖板或者非金属盖板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外露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间隙。当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有10mm

 

2.5.1.2 叉车

 

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2.5.1.3 观光车辆

 

(1) 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表2-1规定;

 

制造、改造与修理

 

3.1 义务和责任

 

(1) 从事场车制造、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

 

(2) 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与修理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对场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 场车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应当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单位除外)和型式试验证书,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的技术档案,制造、改造的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至产品报废。

 

3.2 制造、改造、修理过程与记录

 

3.2.1 般要求

 

(1)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实施制造、改造、修理活动,并且记录;

 

(2) 制造单位应当对场车(包括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的车架进行编号,车架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并且用钢印永久性地标示在车架的明显位置;

 

(3) 制造单位应当记录车架、发动机(行走电机)、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的可追溯信息。

 

3.2.2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

 

3.2.2.1焊接工艺评定

 

主要受力结构件施焊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首次执行焊接工艺的;

 

(2)焊接质量经常出现问题的。

 

3.2.2.2 焊接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作应当符合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文件和相关焊接标准的要求,并且做好记录。

 

3.2.2.3 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应当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型式试验与检验

 

4.1 型式试验

 

4.1.1 一般要求

 

本规程所称的场车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场车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进行的审查、检查、试验,以验证该产品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活动。

 

实施制造单位许可的场车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生产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后进行。

 

4.2 定期(首次) 检验

 

4.2.1 一般要求

 

4.2. 1.1 定期(首次)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

 

场车投人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

 

4.2.1.2 定期 检验周期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4-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4.2.1.3 检验机构及人员

 

从事场车定期(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活动。现场检验至少应当有两名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参加。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4.2.2 检验程序

 

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申请的受理、现场检验和检验报告出具等。

 

4.2.2.1 检验申请的受理

 

首次检验的场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定期检验的场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场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使用单位对申请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取得营业执照;

 

(2) 对其区域内使用场车的安全负责;

 

(3) 根据场车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拨高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选择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场车,并且对所使用场车的选型负责;

 

(4) 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路线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5) 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6)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7) 制定符合本规程5.1.4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8) 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9) 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场车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10) 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并且灭火器应当在有效期内;

 

(11) 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12)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13)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1:本规程所指使用单位的含义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5.1.2 作业环境

 

附则

 

6.1 用语的含义

 

(1) 改造,是指改变原叉车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车架结构、驾驶方式,观光车辆的动力方式、传动方式,或者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2) 修理,是指更换原叉车的动力装置、转向装置、传动装置、落物保护构件、门架构件,观光车辆的动力装置、车身构件、传动装置,但是不改变场车原主参数或者载荷曲线的活动。

 

6.2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6.3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22121日起施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 -201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同时废止。

 

创建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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