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110-01 安全生产目标管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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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以及考核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并最终达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

 

3. 权责

 

3.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协助、指导、监督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确定相应的分解目标与指标,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3)监测和跟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与指标达成及其相应管控方案的执行落实,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与考核,如有必要则须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3.2 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

 

依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及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车间、本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落实。

 

4. 具体内容

 

4.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方针开放、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4.2 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2.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4.2.2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2.3 风险点划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中需要降低或消除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4.2.4 相关方的信息与要求;

 

4.2.5 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持续改进以及相应承诺;

 

4.2.6 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实际运行、以及财务承受能力的可行性;

 

4.2.7 实施进度以及可调控性要求;

 

4.2.8 目标应明确,指标应具体量化、可测量;

 

4.2.9 目标、指标应分解到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和各管理层,以便落实责任和考核,并便于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4.3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修订

 

4.3.1 修订时机: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的实施进度以及相关外界因素等发生变更时。

 

4.3.2 修订程序: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修订,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修订,由各单位最高主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订,经相应分管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复审后,与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修订方案,一并呈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签准。

 

4.3.3 修订周期:无论有无内外部因素影响,每年至少对该目标检讨修订一次。

 

4.4 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

 

4.4.1 重大隐患为零;

 

4.4.2 轻伤及以上事故为零;

 

4.4.3 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4.4.4 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4.4.5 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4.4.6 严重化学品泄露或其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4.7 特种设备登记注册规范使用率100%;

 

4.4.8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检测校验及规范使用率100%;

 

4.4.9 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率100%;

 

4.4.10“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4.11 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上岗率100%.

 

注:“三项岗位人员”- 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5 考核办法

 

4.5.1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分解目标,以及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规定的所有事项,每月评定其达成情况并纳入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4.5.2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日常巡厂检查问题、领导带班及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值班期间检查问题等,纳入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除外的其他人员安全考核。

 

4.5.3 针对典型事故隐患、严重现场问题、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况,还将依据《现场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等相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并通报的处分。

 

4.5.4 其它,如安全事故等,将按《工伤及灾害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控规定》或由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通报实施。

 

4.5.5 年终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情况,以专案形式提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5. 附件(无)

 

创建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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