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121-01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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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同时为规范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置框架程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领导层,各生产、辅助车间,各职能部门

 

3. 权责

 

3.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日常业务处理办公室。

 

3.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并向安管部门提供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调整相关信息。

 

3.3 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相关职责,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并监督检查本车间本部门全体员工岗位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遵章守纪等各方面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执行落实。

4. 具体内容

 

4.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的编制:应分别按照各层级管理人员和车间部门设置情况等,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确保与公司实际完全相符。

 

4.2 安全生产管理委会人员组成: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4.3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跟进各生产、辅助车间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及其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4.4 会议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5. 附件(无)

 

创建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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