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122-01 安全总监的设置、任免、考核与工作报告相关规定
1. 目的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高唐县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公司
3. 权责
3.1 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安全总监合适人选,报经安全总监委派监管部门同意,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办理任职手续;也可由安全总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同时,安全总监任命情况应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3 安全总监主要工作职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 其他负责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具体内容
4.1 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摘自《高唐县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
4.1.1 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2)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4)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6)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4.1.2 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4.1.3 根据我公司实际,同属上述“4.1.1”中第“4)”条和“4.1.2”条所列情况。
4.2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2.1 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4.2.2 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4.2.3 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4.2.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4.2.5 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4.2.6 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4.2.7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4.3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4.3.1 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2 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4.3.3 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3.4 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4.3.5 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4.3.6 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4.3.7 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3.8 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4.3.9 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4.3.10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11 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4.3.12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4.4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总监委派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4.4.1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 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4.4.2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4.4.3 重大事项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 受到行政处罚的;
- 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 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 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4.5 安全总监的免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4.5.1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4.5.2 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5.3 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4.5.4 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4.5.5 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另外: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4.6 安全总监积极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4.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4.9 安全总监委派监管部门:
应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违法行为,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5. 附件(无)